山东洛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山东洛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拥有《一种六价铬污染土壤的资源化利用方法》发明专利,该技术经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组织鉴定为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济南裕兴化工厂原厂区完成大型工业化应用试验,修复达标。
本公司股东舒建峰(张晗晖代持)、彭剑雄(赵艺昕代持),自2023 年10 月起,在未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未告知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本公司上述专利技术、技术鉴定报告及工业化应用试验成果,打着“洛尔环保”名义另行设立主体,与山东省环保发展集团生态修复有限公司合作,参与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厂区土壤修复项目。
本公司郑重声明:舒建峰、彭剑雄上述行为系个人行为,非本公司授权或职务行为,与本公司无关。该项目后续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工程质量问题、修复不达标、环境污染或其他法律责任,均由舒建峰、彭剑雄个人承担,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公司从未就上述项目授权任何方使用本公司专利技术及成果,任何未经许可使用上述技术成果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任何未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加盖本公司公章的文件,本公司均不予认可。
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留追究舒建峰、彭剑雄及相关责任主体全部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山东洛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6 年7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