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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鲁 0105 执 1203 号
任爱华:
本院执行徐新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鲁
0105 执 1203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要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
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变更宋桂兰(公民身份号码
370103196004200524)、徐亚菲(公民身份号码 370105199607191723)、徐惠平(公民身份
号码 370104194902220321)徐惠敏(公民身份号码 370102195212301126)、徐新生(公民
身份号码 370103195606284513)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
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如提出异议等权利主张,应在上述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
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异议相应权利。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