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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37次
        
 

过失致人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

意外总会以无法预料的方式出现,事
故发生后,如何判断牵涉人员的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起案件中,刘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缓刑 2 年。
【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被告刘某驾驶一辆重型
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混凝土,行驶至某村正
在建房的某村民家附近时,货车后上部钩
挂到悬在道路上方的光缆,刘某试图向后
倒车摆脱,但车辆依然无法通行。村民庞
某主动攀爬上货车左后部悬梯,帮忙清理
钩挂车辆的光缆。在这个过程中,刘某驾
驶车辆向前行驶,导致庞某被松动回弹的
光缆击中颈部,庞某瞬间从车上坠落。送
医后,庞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庞
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伤及胸部致胸部脏器损
伤死亡的情况。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庞某没有采取任何保
护措施上车清理光缆,刘某作为车辆驾驶
员具有确保车辆停驶以保障对方人身安全
的义务。刘某应当预见到车辆移动可能导
致庞某站立不稳摔落的后果,其驾驶行为
与庞某死亡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应
对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刘某明知庞某
上车清理光缆,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庞某在未采
取任何防护措施、现场亦缺乏专门人员指
挥的情况下,上车进行清理操作,其行为
虽不符合刑法中被害人过错的情形,但对
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原因力。综合
考量下,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
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缓刑 2 年。
【法官说法】
“意外事故由多种偶发因素导致,当结
果的发生介入了第三者行为因素时,最重要
的是判断谁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
定性作用。”寒亭区法院法官韩宁宁表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讨论的是行为人实行行
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不管是车辆行驶导致光缆松
动回弹,还是仅仅因为车辆行驶,或者是
两者共同作用,刘某的驾驶行为与庞某死
亡后果之间都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且
起到决定性作用,故刘某的行为与庞某的
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存在因果关系并不会直接认定为有
罪,我们还要从行为人是否具有作出适法行
为的期待可能,来判断行为人的责任。”韩宁
宁解释说,缺乏期待可能性是责任阻却事
由,但刘某作为驾驶员,对庞某面临的危险
处境,应当具备预见移动车辆造成危险结果
的可能性,其没有做出任何结果回避的行
为,要对由此导致的危害后果承担起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本案应
属法条竞合,系交通事故。法院从事故发
生的前因后果分析,认为刘某驾驶车辆的
行为侵犯的客体系庞某的生命健康权,并
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
为法条竞合。法院最终认定刘某构成过失
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
究刘某的刑事责任。梁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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