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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
意外总会以无法预料的方式出现,事故发生后,如何判断牵涉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刘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缓刑 2 年。【基本案情】2021 年 6 月,被告刘某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混凝土,行驶至某村正在建房的某村民家附近时,货车后上部钩挂到悬在道路上方的光缆,刘某试图向后倒车摆脱,但车辆依然无法通行。村民庞某主动攀爬上货车左后部悬梯,帮忙清理钩挂车辆的光缆。在这个过程中,刘某驾驶车辆向前行驶,导致庞某被松动回弹的光缆击中颈部,庞某瞬间从车上坠落。送医后,庞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庞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伤及胸部致胸部脏器损伤死亡的情况。【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庞某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上车清理光缆,刘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具有确保车辆停驶以保障对方人身安全的义务。刘某应当预见到车辆移动可能导致庞某站立不稳摔落的后果,其驾驶行为与庞某死亡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应对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刘某明知庞某上车清理光缆,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庞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现场亦缺乏专门人员指挥的情况下,上车进行清理操作,其行为虽不符合刑法中被害人过错的情形,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原因力。综合考量下,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缓刑 2 年。【法官说法】“意外事故由多种偶发因素导致,当结果的发生介入了第三者行为因素时,最重要的是判断谁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寒亭区法院法官韩宁宁表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讨论的是行为人实行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不管是车辆行驶导致光缆松动回弹,还是仅仅因为车辆行驶,或者是两者共同作用,刘某的驾驶行为与庞某死亡后果之间都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且起到决定性作用,故刘某的行为与庞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并不会直接认定为有罪,我们还要从行为人是否具有作出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来判断行为人的责任。”韩宁宁解释说,缺乏期待可能性是责任阻却事由,但刘某作为驾驶员,对庞某面临的危险处境,应当具备预见移动车辆造成危险结果的可能性,其没有做出任何结果回避的行为,要对由此导致的危害后果承担起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属法条竞合,系交通事故。法院从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分析,认为刘某驾驶车辆的行为侵犯的客体系庞某的生命健康权,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法条竞合。法院最终认定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梁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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