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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贷款转借给他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37次
        
 

从银行贷款转借给他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
2007 年,刘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胡某借
款,但胡某并没有过多积蓄可以出借。于
是,刘某提出让胡某向银行贷款 20 万元借
给自己使用,胡某答应。借款到期后,胡
某未按时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
院判决胡某偿还借款 189587 . 28 元及利息。
胡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借
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
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本案中,胡某将从银行借出的贷款出
借给刘某使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
贷的情形,其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
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
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
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
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
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尽管双方之间借贷合同因违
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相应的关于利息的
约定也应归于无效,但是刘某在借款之前
是明知胡某出借资金并非自有资金,且胡
某确因向银行借款而向银行支付利息成
本,刘某应当向胡某支付部分资金占用
费,否则会出现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
效而获益的情形。最终,法院结合原被告
的过 错 程 度 , 判 决 刘 某 向 胡 某 返 还
189587 . 28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
用费按照胡某向银行支付利息的一半计
算。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需要资金周
转,从银行贷款、找亲戚朋友借款都是常
见的筹集资金方式,但如果出借人不是用
自有资金,而是把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转
借他人使用,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会扰
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双方在此基础上订立
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套取金融机构
贷款转贷的行为具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借
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
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不少出借人最终“血
本无归”,被迫背上巨额债务。如果出借
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
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高利转贷罪,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出借人“赔了
夫人又折兵”。李伟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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