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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40次
        
 

如何认定“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案情】
2019 年 1 月 11 日,徐某到某公司从事门卫工
作,公司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同日,公司与徐
某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
小区的安保、绿化等,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
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务合同还明确了甲方支付
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等,并对保密义
务、代扣个税、协议终止情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徐某在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的管理与考勤,公司通过
银行转账方式向徐某发放工资。徐某在某公司工作
至2024 年 10 月 31 日。
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以徐某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徐某
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按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提供
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
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徐某与某公司所
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但结合合同内容及双方
实际履行情况,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徐某,
徐某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与考勤,从事公司安排的
有报酬的劳动,且徐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
部分。故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法
院判决徐某与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
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二者主要区别有:一是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
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
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以同时
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组织与公
民。二是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存在
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应遵守用
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安排。
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地
位平等且相互独立。三是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
同。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体现按
劳分配原则;支付形式一般体现为一种持续、定期
的工资支付。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
双方当事人约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
付。四是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
整,劳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
以平等保护。五是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纠纷
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中不履行或非法履行可
能产生民事和行政责任,发生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
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合同主要产生违约或侵权
等民事责任,发生纠纷时,可直接起诉。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
律意义却大不相同。法官在此提醒,作为劳动者,
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用人单位,要正
视自己的法律义务,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赵真真 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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