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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34次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有异议,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该认定书?
【基本案情】
2024 年 4 月 19 日,侯某驾车沿长深高速由南
向北行驶至某公司的作业区域时,与作业人员张
某、孟某发生碰撞后,又与停放在作业区域内的
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孟某当场死亡,
侯某受伤,两车及部分设施不同程度损坏。事故
发生时,施工方未按规定在 1500 米外放置提示
牌,且违法占用道路从事作业。
交警部门前往现场处理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认为侯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在道路上安全
文明驾驶,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某公司违
法占用道路从事作业,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
任;张某、孟某无事故责任。
侯某认为交警部门责任划分错误,遂诉至法
院,要求撤销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
和法律依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
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
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
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答复精神:“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
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
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
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交通事故
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后作出的技术性结论,是
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未直接设立、变更、消灭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侯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
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救济的活动。这里
的行政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
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就特定事项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的行政职
权行为。通俗来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影响当事人
实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事实
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调解行为、内部行为、过
程性行政行为等,并不直接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产生影响,均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可以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因此,当事人对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
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
复核,但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
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
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
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
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
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
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
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
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
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姚永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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