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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 人 孙 建 辉 ( 身 份 证 号 : 1329261982****3212)通过聊天软件结识一陌生人(至今未曾见面),后发现被对方欺骗。本人已经于 2024 年 8 月 16 号在公安机关报案。与该人接触期间,由于疏忽大意本人将个人身份证正面与背面的电子图发给此人。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现特此声明,任何利用以上身份证件信息从事注册公司,贷借款或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本人均不认可;未经本人知晓同意或者本人签字,利用以上身份证件信息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本人均不认可;冒用以上身份证件信息的任何个人与组织单位,本人将保留追求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特此声明。声明人:孙建辉 202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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