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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市北区贝有米美甲店(经营场所: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 33 号 3830 户,经营者:王晓蕾,性别:女,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734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03MAD44GCE0A):本机关 2024 年 5 月 17 日依法查明你(单位)于 2023 年 12 月 17 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穿耳孔术)。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卫生监督意见书壹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壹份、王晓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取证材料壹份为证。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 版)》第一条裁量标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法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予以你(单位):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 . 00),2 、减轻处罚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 . 00)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青北卫医罚字[2024]06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公告送达。限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视为送达。联系地址:青岛市辽阳西路 18 号兴业大厦 B 座 1007 室,联系电话: 0532-68620319 。特此公告。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健康局二○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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