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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5月 11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70次
        
 

法院公告



    2018年5月 11日

    乔治安:本院受理纪斐予诉你与崔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10时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菜园集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明县人民法院

    黄啓 鑫: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宋宪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议庭移交对你位于单县东城美地小区 4幢 3 单元 6层 601 号的房产一处进行评估(变现价),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1722技 67 号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10 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三楼拍卖厅选择专业机构,逾期不到不影响专业机构的选择和对外委托的效力,直致评估结束其他事项不再另行通知。

    单县人民法院

    王永景、赵明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枣庄市明威液压工业品有限公司、渠开贵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方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上诉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4 民终 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崇爱、王慧林、祝猛:本院受理上诉人祝永诉被上诉人张崇爱,原审被告王慧林、祝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4 民终 479 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 2018年 7 月 17 日下午14 时开庭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文彬、李冉:本院受理原告李传海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长明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10时 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孙强: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403 民初 95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奇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尚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嘉禾盛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度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邹坞中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李启青、孔苓: 本院受理原告孙中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沈燕、任祥红: 本院受理原告孙中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李海芳、郝洪富:本院受理原告孙中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郭士亮、李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王东、于光英、李解、丁大勇、刘凤、褚衍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东城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402 民初 3377、3379、3380、3381、3382、338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兰继、王秀平、滕敬芳、祝孝芳、陈克强、王传亮、刘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东城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鲁 0402 民初3384 、3385、3386、3387、3388 、3389、339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杨英、王东、刘露、刘国英、陈媛媛、刘飞、周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东城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鲁 0402 民初 3391 、3392、3421、3422 、3423 、3425、342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滕州市汇丰彩色印刷厂、滕州市三民纸业有限公司、赵鹏、李雪娟、刘贝、张力文 :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君山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402 民初 255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枣庄富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荣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402 民初 219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第五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潘发展、武慧:本院受理原告孔德尧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鲁 0402 民初 337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梁克忠、韩金菊:本院受理原告曹召庭、孙晋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鲁 0402 民初 1384 、1385 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 8 月 13日 9时 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高健、吴超、宁铁军、宋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张瑞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 2018 年8 月 8日 9时 00 分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邵明辉、张华、贾银环: 本院受理原告贾金环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402 民初 3446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2018 年 9 月 3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齐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孙斌诉你与被告王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402 民初 4557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第五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董文生、黄翠微 :本院受理原告张茂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 8 月 8 日上午9 时 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神鹰摩托车经营部 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 3130005142678686、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枣庄东尊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清颌燃料有限公司、付款行枣庄银行、出票日期 2017 年 10 月 19 日、到期日 2018 年 4 月19 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 2018 年5 月 7 日作出 (2017)鲁 0402 民催 10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神鹰摩托车经营部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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