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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5月10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57次
        
 
 胡迎春:本院受理原告于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0205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胡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于涛借款本金330000元、逾期利息101115.62元(以本金3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继续按年利率24% 计付利息给原告;二、确认原告于涛对被告胡迎春提供抵押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园城路231号内9号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胡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于涛律师代理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8088元,由被告胡迎春负担8067元,原告于涛负担21元;公告费1010元,由被告胡迎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洪珍诉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03039.43元[(房款273550元+小棚款25115元)×日万分之5×23个月×30天],并继续支付至实际交房之日为止)、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岳勇、李会青: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陈军军、尚飞、岳强、李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利津县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鼎力石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毕玉伟、张朋朋、张广、孙勇、张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岳庆海: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孟宪洁、盖殿芬、薄月军、崔有庆、孟涛、伍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丛湘远、丛洪娟: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王汉兴:本院在执行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位于潍坊市临朐县骈邑路4985号12幢2单元601室、5号储藏室一期地下车库153号车库地产进行了价值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鲁正房估(2018)2-0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人民法院

    王永波、王成刚: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24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王永波、王成刚: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24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王永波、王成刚: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2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尹纪香、刘长江、刘帅堂、杜金福: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24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董桂利、尹怀莉、吴爱娟: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高明、高佃学、常来民: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刘文波、赵军峰、刘文俊: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宋玲玲、高明国、李学生、张志明: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尹怀莉、董桂利、吴爱娟: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辛桂来、刘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辛继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4民初4895号民事裁定书(补正)。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安丘市人民法院

    苑星科:本院受理原告邰庆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4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安丘市金祥食品有限公司、韩刚、夏治美:本院受理原告安丘市祥达包装材料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4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韩福亮: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4民初1359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丘市人民法院

    王明龙:本院受理宋咏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兴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其顺诉你(2018)鲁0703民初7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永华:本院受理冯彩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固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昌邑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孙建设: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忠昊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3民初9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权文强、权文芳、孙学正、权海燕、权文章、张维芹、权冰伟、林方方: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诺特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李岩、陈燕、杨淑英、陈金刚、李忠源、李春英: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东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华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潍坊畅达资源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巨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希涛、王伟霞、王文亮、孙治秀、王宽海、王信军、丁雪莉、范子秋、王美萍: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3民初1291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朱在信:本院受理褚伟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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