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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3月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53次
        
 

2018年3月1日法院公告

宿凯、高密市运达食品配送中心: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97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祥刚:本院受理原告葛永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准予原告葛永润与被告李祥刚离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梨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尹风云:本院受理原告赵成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不准原告赵成学与被告尹风云离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梨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夏中华、王洪芹:本院受理原告孙晓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75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韩忠清、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广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周善富、成应心、潍坊金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九龙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强瑞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富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乔蕾萍、孙保安、徐连禄、安书英: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鲁0705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盛和经贸有限公司、李海黎、李素芳: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盛和经贸有限公司、李海黎、李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1792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邱彦明、邱玉彩: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被告秦焕泽、柳洪娟、张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云刚、尹长香:本院受理原告侯宝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徐永斌、潍坊中仁文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刘振祥诉你们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波就(2015)奎民三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国书、于增梅: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王全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高密市百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倪重河、楚相贞、咸振亮、薛丽华: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亓瑞刚、孙秀芬、党建华、仲桂华、刘洪莲、吴兆成: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982、2984、2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高相勇、张希花、潍坊嘉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杨城、杨军、岳瑞荣:本院受理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甲祝、潘素娟:本院受理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臧晓伟、张晓英、臧金文、王淑花、李志强、王雁霞:本院受理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春玲、王忠强: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仁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52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蔡友英、夏树元、孙香玉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网络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郝维铭: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王光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骏达商贸有限公司、安中国:本院受理原告冯锐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恒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鼎立机械有限公司、王思明、王秀芹、庞晓村、肖爱凤、王泮超、杨雅斐: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董山、王春花、张云亮、王美香: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文、董力: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单纪梅、杨连照: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汇达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胥克俊、王永春、宋秀莹、胥克鹏: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永乐、刘桂霞、刘倩、孙彦昌、刘永安、刘永红、韩文东、郎桂香: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曾海宁: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珍花、张亚宁、黄京本、王克花: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杜丽慧、仲伟双、何振军、石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杜丽慧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5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8年04月27日08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瑞国、刘丽刚、刘丽霞:李成霞与你们及马永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马永信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5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8年04月27日08时45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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