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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法院公告'
胡国强、潍坊正益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3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杨大厨食品有限公司、张晓燕、王长喜、肖玉红: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4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志仁、胡秀梅: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4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刚、宋平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4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齐彩娜、齐相志: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4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名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康宝蜂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隋美霞、李玉江: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7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志新:本院受理原告周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6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迟立芝、寿光市植保科技中心诚信生资部、寿光市植保科技中心: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海南利蒙特生物农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9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宾远、钟鑫、王保华: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吴玉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0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管辖异议裁定书、王保华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冯怀志: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41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网络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兆志、张初美、高密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38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网络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吴涛、朱丽霞、段有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38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网络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建臣、沈俊花、山东高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项目部、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40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贾美玲、山东大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40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彦:本院受理原告王彩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7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朱占军、刘海美、临朐鹏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8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网络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黄坤云、徐桂美、刘成霞、尚俊清: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42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鑫昌铸造有限公司、潍坊邦通管业有限公司、潍坊祥源达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房益贤、刘彩云、杨传智、郝素荣、李学树、张玉莲: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3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逄顺海、聂华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你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7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官明、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42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从星: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7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杜学风、安丘市火炎综合商店: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9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思华:本院受理原告郭根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9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邓爱森:本院受理原告朱昌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41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文龙: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7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于智国、刘文亮、康兆金、刘欣欣、张立彬: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9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邦通管业有限公司、潍坊祥源达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杨传智、郝素荣、李学树、张玉莲: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30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关亚男:本院受理原告申孟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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