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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3月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23次
        
 
 李彬:本院受理原告许德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1329 民初 440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沭县人民法院

    马正玲:本院受理原告赵燕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在平邑县人民法院仲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邑县人民法院

    胡玉峰、曹廷坤、王现存、汪旻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玉峰、曹廷坤、王现存、汪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第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郯城县人民法院

    临沂市亨特时代广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方与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市至尊金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13 民初 271 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文博:关于你与汪东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 75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在你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凤凰花园(现更名为沂堂社区)全部房产。2017 年 2月 20 日,申请执行人汪东海向本院提出评估、拍卖部分涉案房产的书面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临沂佳诚土地房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凤凰花园(现更名为沂堂社区)5 号楼28 套房产及 28 个车库进行评估,评估总价款为 212.42 万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临佳房估 (2018)第 0239 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 3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玉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1329 民初 52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沭县人民法院

    巨野县玉麟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新隆印刷版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91 民初 1245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兵军、张京芬:本院受理原告颜井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培信、王桂莲:本院受理刘加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191 民初114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庆保: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晓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郭庄小区 11 号3 单元 201 室房产及储藏室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 17.21 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沂佳诚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佳房估(2017)第 1842 号评估报告和(2017)鲁 1302执 5814 号拍卖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侯沛玉、侯波:本院受理原告符小强诉你们及被告田家奎、田庆克、临沂市长成木业有限公司、凌在语、临沂市群坤木业有限公司、田庆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1302 民初 1747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义堂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李玉秀、陈达、陈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均花诉你们及陈之星、刘学义、陈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王东方法官工作室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恩建复合板有限公司、刘恩建、仇广连: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庆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1302 民初 725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昆山一鸣快运有限公司、刘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商城王永昌托运部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鲁 1302 民初 886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尹娟、李向蒙、苏孟国、尹海秀、王坤业、临沂龙兴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诉你们(2017)鲁 1302 民初 7979 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被告马龙海对本案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马龙海的主要上诉请求为:“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 1302 民初 7979 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李淑环:本院受理原告王力诉被告王洪平、第三人王峰与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8 时 30 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城市人民法院

    曹光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兴胜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 (2017)鲁 0983 民初407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城市人民法院

    苑书辉、张桂芝、苑贞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与被告苑书辉、张桂芝、苑书泉、苑贞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1422民初 153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津县人民法院

    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大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津县金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的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内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津县人民法院

    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大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津县金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的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4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津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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