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双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鹏建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亿达机械有限公司、朱志新、杨美玲、苗付鹏、韩丽、韩洪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及有关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特此正式通知贵方:本行已将享对债务人莱州双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鹏建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三户联保本金人民币为 8981082.34元(大写:捌佰玖拾捌万壹仟零捌拾贰元叁角肆分)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含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王辉,贵方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王辉履行上述债权项下的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