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神洲机械有限公司、莱州金泰兴钢制容器有限公司、韩锦洲、韩芳丽、李桂杰、韩乔花、丁景石、彭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 条的规定及有关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特此正式通知贵方:本行已将享对债务人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神洲机械有限公司、莱州金泰兴钢制容器有限公司三户联保本金人民币为9056659.83元(大写:玖佰零伍万陆仟陆佰伍拾玖元捌角叁分)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含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王辉,贵方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王辉履行上述债权项下的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