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刘国生、李先芝、孟令红、海潮峰、东明县东新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变更了仲裁请求,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重新答辩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 10日内向本会提交仲裁答辩书。答辩期满后第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庭,仲裁庭将缺席审理并裁决。请于开庭后第30个工作日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于2017年10月16日在本报发布公告的本案开庭审理时间、领取裁决书的时间均作废。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