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
我局于2017年6月26 日向你单位依法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进行催告。
由于无法与你单位直接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自收到本公告书次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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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 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