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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9月2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56次
        
 

2017年9月22日法院公告

孙承雷、张永梅: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9415.06元、利息和罚息11891.51元(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永梅、孙承雷: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9365.34元、利息和罚息8142.89元(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陆雯婷、唐京、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陆雯婷、唐京偿还原告贷款本息、罚息等合计7332.11元(暂计至2015年2月11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2、由陆雯婷、唐京承担所本案律师费3000元;3、由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陆雯婷、唐京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原告对陆雯婷、唐京抵押的鲁F10073号汽车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鼎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集大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你公司负担2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马翠红、周政:本院受理原告丁春明诉被告肖振球、马翠红、周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芝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马翠红、周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周余薄的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丁春明购房款99500元,其中的购房款40000元由被告肖振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代被告马翠红、周政直接返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丁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肖振球、马翠红、周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1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丁春明负担55002元,由被告肖振球负担400元,由被告马翠红、周政负担595元。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桂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桂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张琪、侯淑侠、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杨菊花、邵强寿、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孟祥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杜玉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朱飞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孙运宝、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钮希锋、钮希宾、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礼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卜凡申、闫明华、闫明爱、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娟、宋加雷、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孙道全、刘民胜、刘民灵、临沂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合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磊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3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赵磊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1302民初1327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郭振建:本院受理纪西忠与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1302民初129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孙运涛、孙运营、孙静、张永传:本院受理原告李永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302民初97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友波、邹娜:本院受理原告朱妮娜诉王友波、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302民初120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于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石露彬:本院受理原告高吉明诉被告石露彬、冯冬冬、高守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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