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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7日法院公告
上海华东机械工贸公司烟台经销处:本院受理原告于增香、于艳丽、于海军诉被告上海华东机械工贸公司烟台经销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确认烟台市芝罘区周乐街35-10号的不动产权归三原告共同所有)、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春丽、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万建民:本院受理原告栾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王春丽、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王春丽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134800元违约金;3、被告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首付款229700元及利息4594元;4、被告万建民对被告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曹渊涛、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迟智梅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被告曹渊涛履行办理出卖房产给原告的过户手续,被告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殷静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学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予原告丁学磊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飞:本院受理原告周伟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萧艳美、郭新林:本院受理原告周伟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冯志涛、冯晶晶:本院受理刘广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静、崔鹏: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和罚息30943.28元(暂计至2016年11月9日),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唐祝春、吕杰芝: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利息和罚息6450.44元(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范钦义、邹淑光: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2407.54元、利息和罚息10727.82元(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姜光荣、孙艳: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和罚息28578.84元(暂计至2017年3月13日),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蒋翠香、宋治滨: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和罚息29608.36元(暂计至2017年3月13日),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蒋惠斌、杨观芹: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8846.33元、利息和罚息5118.74元(暂计至2017年1月23日),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蒋莉莉、迟振升: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和罚息13265.2元(暂计至2017年1月23日),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金秀艳、金福考: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和罚息42215.86元(暂计至2016年11月14日),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陈伟波(身份证号:330721197511302114)蒋心慧(身份证号:330702197605180446):本院受理原告王乃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洋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张振利: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欠款99449.24元、利息10092.75元、滞纳金27227.41元以及分期手续费用5632.23元,共计142401.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48元,公告费56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孙欣波:本院受理原告于青诉你、崔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门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天恒投资有限公司、孙江楠: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烟台花样年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鲁0611民初1161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诉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庭前会议,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0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刘壮(身份证号370628198002120014):孙丽丽(身份证号370628197711200741):本院受理原告黄刚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清洋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许光禄:本院受理陈有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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