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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9月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50次
        
 

 2017年9月7日法院公告

杨丽红: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刘晓杰: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刘晓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宫旭霞: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潘永宁: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黄翠宁: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马桂涛: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晓风: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徐宏莉: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周丽燕: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徐伟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董元海: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姜玉红: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祝杰: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宋艳群: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孔凡竞、孙淑香、孔丽娟、常林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刘颖: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2403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张政业、陈振钰: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建强诉你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羿程、姜红:本院受理原告都基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孙琦、邓伟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确认原告解除与你们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的行为有效。该合同于2017年7月1日解除。2、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欠款40824元,利息3267.87元,同时自2017年2月16日起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你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桂芳、孙金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8248元、利息3908.08元,同时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由被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你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原告就抵押物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迪、宁崧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7193元、利息5472.33元,同时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由被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你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原告就抵押物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确认原告解除与你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的行为有效。该合同于2017年7月1日解除。2、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42470.19元、利息2239.3元,同时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由被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原告就抵押物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建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49928元、利息8824.45元,同时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由被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苏淡伟、董连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75315.35元、利息6593.2元,同时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由被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你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原告就抵押物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8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韩余泉、史桂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57249元、利息7481.82元,同时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由被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你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金波、尹永妮: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和罚息8665.02元(暂计至2017年3月12日),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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