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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14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816次
        
 
 张立志、吴元芳: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张立志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法律程序委托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立志名下位于临朐县新华路5476号房产及土地进行评估,因你二人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你二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本院将依法拍卖该房产。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的拍卖共三次,降价共两次,每次降价不超过20%,你二人应在拍卖机构确定的拍卖日期前5日内到法院领取拍卖通知书,并按时参加拍卖活动。

    临朐县人民法院

    杨国桢、付丽芳、郝明江、郝云清、潍坊晶昊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李昌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寒民三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辛明:本院受理原告刘恩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裴钦:本院受理原告周伟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4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善庆:本院受理原告郭广婷诉你与李泮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8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云、于光勤、潍坊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素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0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窦铁军: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民终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玲:本院受理原告宋乐华诉被告张玲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91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王静与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鲁07民终26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潍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东年、刘彩云、林均柏、李明春、张景新:本院受理原告宫照洪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0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程世江、刘玉娥、程世山、吴瑞丽、潘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91民初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守元、孙颖玟、鞠进芸、孙秀珍:本院受理赵新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孙纯波、王萍、潍坊旺客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潍坊钰鹏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杨磊、祖晓莹、袁艳华、刘晓杰: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曹夕林、杨淑华:本院受理孙道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6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杨友森、许丽华:本院受理ZHENGYU WANG(中文名王征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昌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寿光圣达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洁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龙潭化工厂、寿光圣达康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宋德亮、魏光华、潘世奎、马国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潍商初字第34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东民、董承玲、张蕾、颜梅、王志刚、张继文、杨战德、阎峰、李祖喜、王京欣、潘素云、陈永德: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诉潍坊舜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林景风、徐东民、董承玲、张蕾、颜梅、王志刚、张继文、杨战德、阎峰、李祖喜、王京欣、潘素云、陈永德、陈树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树理不服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818号民事裁定书(管辖权),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刘得玉、高杨:本院执行的李鲁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恢4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宋守卫、邹志华、金宝、张艳艳、孙德亭、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潍坊东盛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刘儒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恢4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刘景涛、秦国安、秦建新、刘勇、刘汉三:本院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7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赵文光:本院执行的陈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恢4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牛丽娟、潍坊昭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宏亮置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张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恢4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瑞华、王德生、徐艳梅、王宝家:本院执行刘建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恢4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杨丽萍:本院执行的李娜、王丰、于淑华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7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静、张小静:本院执行的(2017)鲁0702执恢234号毛清梅与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评估报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第一次流拍,降价后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拍卖,拍卖日期见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冯德英:本院执行的赵军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恢4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刘金龙:本院执行的华玉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7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于广泽、于志梅:本院受理孙延美诉你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7)鲁0702民初993号开庭传票,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家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伟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魏学德:本院执行的苗丰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恢4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杨文涛、张晓燕、徐惠云、苏晓明、李乃艳、邱正伟、姜传芳、山东百花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孙丙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徐伟、付海燕:本院受理原告陈平诉被告徐伟、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新峰、申佳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该通知书,选择拍卖机构的时间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昌邑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逾期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王守军、杜丽娟、田中文、王国华: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和张桂友、潘萍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终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倪良民:本院受理原告侯现友与被告倪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倪良民支付原告侯现友无纺布款9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丰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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