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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14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43次
        
 

2017年7月14日法院公告

李秀红、赫浩英、肖荣杰、韩德刚、李爱芹、刘丰志: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稻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肖荣杰、韩德刚、李爱芹、刘丰志、李秀红、赫浩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稻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李爱芹、刘丰志、肖荣杰、韩德刚、李秀红、赫浩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稻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赵玉峰、王夕玲: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诸城市人民法院朱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德庆、诸城市基润通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树坤、诸城市鑫利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诸城市人民法院朱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航远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诸城威仕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东方奥诺工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张勇、郭霞、武丽华、山东小林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盛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诸城市宝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李宝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诸城市宝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李宝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诸城市宝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7年9月20日08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立洲: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晴与被告张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于德功: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环卫园林总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梁吉人、于德功、张艺华、张玉梅、丁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4)坊峡商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晓艳、王茂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庄海玲、冯玉荣、庄玉华与被告王小凤、王跃刚、王晓艳、王茂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于俊忠、于俊玲、王洪起: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向荣与被告于俊忠、于俊玲、王雷雷、王洪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4民初1034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磊、刘佩山、于建全、刘宁波:本院受理潍坊市聚天农牧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1日9:00在本院峡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高海军、殷丽媛、魏同波、马春兰:本院受理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元兰、曹贵金:本院受理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祥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潍坊鑫美达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寻常府餐饮有限公司、李勇、宋家靖、李彬、王瑾: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寻常府餐饮有限公司、泰尔立顿化肥(潍坊)有限公司、潍坊鑫美达机械有限公司、潍坊祥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李勇、宋家靖、李波、王金秀、李彬、王瑾: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寻常府餐饮有限公司、山东史得夫肥业有限公司、潍坊金牛经贸有限公司、潍坊祥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李勇、宋家靖、李彬、王瑾、赵英涛、王亚宁: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寻常府餐饮有限公司、泰尔立顿化肥(潍坊)有限公司、山东史得夫肥业有限公司、潍坊金牛经贸有限公司、李波、王金秀、李彬、王瑾、赵英涛、李珂、王亚宁: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翟法璋:本院受理原告陈福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张利民、徐雪芹、张利强、万爱珍、魏寿峰、孟凡香、张波、王二娟、张春良、冯春艳: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固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2015)诸执字第217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守明所有的位于诸城市龙都街道王家店子村冷库,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守明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被查封的财产。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转让、买卖、抵押、出租、损毁等处分行为,否则、其行为一律无效,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诸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2015)诸执字第217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守明所有的位于诸城市龙都街道王家店子村冷库,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守明、姜瑞芹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被查封的财产。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转让、买卖、抵押、出租、损毁等处分行为,否则、其行为一律无效,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诸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2015)诸执字第217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守明所有的位于诸城市龙都街道王家店子村冷库,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守明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被查封的财产。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转让、买卖、抵押、出租、损毁等处分行为,否则、其行为一律无效,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诸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2015)诸执字第210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守明所有的位于诸城市龙都街道王家店子村冷库,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守明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被查封的财产。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转让、买卖、抵押、出租、损毁等处分行为,否则、其行为一律无效,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诸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2015)诸执字第210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守明所有的位于诸城市龙都街道王家店子村冷库,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守明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被查封的财产。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转让、买卖、抵押、出租、损毁等处分行为,否则、其行为一律无效,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诸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2015)诸执字第217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守明所有的位于诸城市龙都街道王家店子村冷库,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守明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被查封的财产。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转让、买卖、抵押、出租、损毁等处分行为,否则、其行为一律无效,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诸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2015)诸执字第210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守明所有的位于诸城市龙都街道王家店子村冷库,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守明、姜瑞芹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被查封的财产。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转让、买卖、抵押、出租、损毁等处分行为,否则、其行为一律无效,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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