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5日法院公告
山东法泰电气有限公司、胡秀海、刘立央、隋金凤: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鲁0782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郭良,张华,郭富传,郭佩来,郭帅,郭良传: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相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郭富传,郭玉芳,郭佩来,郭帅,郭良,郭良传: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相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海良,孙洪花,李冰,雷英明,王金珠,隋建友: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相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卢洪峰:本院受理原告王秀英诉你及管培玉、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朱解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培京、高艳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相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葛元新:原告刘金福诉山东大华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周志雄、杨丽萍: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2执128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6)鲁078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孙彦升:本院受理原告荆秀丽、王雨深诉被告孙彦霞、董玉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现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申请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毛秀芳:本院受理原告毛金聚与你、毛秀兰、毛金湘、毛金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2民初3242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另,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诸房改字第004994号房屋价格进行评估鉴定,开庭时一并协商鉴定机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昌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唐明、邓彪、李宝玉(李天宝)、钟亮: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熖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判决:被告唐明、邓彪、李宝玉(李天宝)、钟亮连带偿还原告王金熖货款1350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30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共计4520元,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唐明、邓彪、李宝玉(李天宝)、钟亮连带负担4070元。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782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昌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宋立水、高青县坤泽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程诉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1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宋立水、高青县坤泽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治诉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1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青州市鑫牛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方正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盛裕食品有限公司、青州金湖食品有限公司、牛光景、牛娟、马连菊、牛凤、高孝朋、高中友、王永军、孙红梅、吴明涛、孙红玲、牛涛、陈凤珍:我院受理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州市人民法院
张立洲:本院依据巳生效的(2016)鲁0781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你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你至今未履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求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80号4栋2单元1层A 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认定价值为人民币4600194元,现公告送达资产评估报告、回赎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回赎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五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青州市人民法院
王国迎、胡发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5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明、于立娟、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7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巧玲、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7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秀红、龚树宝、山东龙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7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杰、孙娥、郎丰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7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玉凤、鲍志勇、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7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汉豹、柴雪娟、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7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鞠文文、鞠碌碌、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5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选梅、王晓光、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5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崔永强、李志彤、潍坊金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7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田迎新、宋会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7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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