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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法院公告
孙美霞:本院受理陈香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孙美霞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丰产路421号1号楼307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00217474号)经我院委托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总价值为1792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鲁金鉴估字(2017)第S014号资产评估报告、(2017)鲁0702执恢28号之一拍卖裁定书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经过10日未提出异议,将在公告期满后第一个星期二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中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徐莹:本院受理原告潍坊中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3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谭亭亭:本院受理原告谭莹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5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水涛: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与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民终2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李陶、黄宁宁、刘俊国、张秀荣、刘道伦、刘桂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67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李陶、黄宁宁、刘俊国、张秀荣、刘道伦、刘桂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5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培温、孙美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91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何峰忠、毛英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4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何峰忠、毛英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4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致平、顾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4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敬福、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登利、赵维英、张有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寅初、赵岩、于福芳、潍坊企银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6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袁金明、张晓萍、李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7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国荣、潍坊国荣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国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7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士国:本院受理原告冯玉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磊、杨敏:本院受理原告张鹏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4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晓玲: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6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子禧、荆秀梅:本院受理原告徐来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7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金牛经贸有限公司、赵英涛、李慧文、李勇、宋家靖、姜新: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5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斌、张小莎、田耐蔗、田树松、杨素芹、徐俊玲: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42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田耐蔗、田树松、杨素芹、张则杰: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4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润优荣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千里鼎诚工贸有限公司、张爱华、王先文: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7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俊玲、田绍成、田耐蔗、田树松、杨素芹、刘斌、张小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42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田耐蔗、田树松、杨素芹、刘斌、张小莎、徐俊玲: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4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柱峰:本院受理尹明诉你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滨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常胜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孙桂荣、孙同月、孙同海、孙树修、李春香、朱青华、孙安红、肖爱玲、孙敬花、杨秀芹、孙述燕、孙敬永、孙艳杰、赵瑞红诉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永力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永力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文继功、文继军、文继美、文继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1民初1830号、(2017)鲁0781民初1831号、(2017)鲁078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黄君君、束海洋、柳爱玲、黄贤明、沈亮发、侯峻峰、林井旭、徐宝金、黄贤座、刘永刚、王海军、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2017)鲁0781民初28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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