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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5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831次
        
 
2017年7月5日

    刘海忠、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7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于超、王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7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董建刚、孙玉梅、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25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唐绍刚、宫述英、高密市凯旋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尹焕增、尹淑萍: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高密市海汇针纺有限公司、隋爱芹、范锡卫、高密三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志刚、杨姣: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吉祥、陈美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广文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高密市华伦丽莎家纺有限公司、山东屹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孙希燕、山东天时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兆强、高密市英柯尔手套有限公司、夏世波、刘志娟、苑京多、蒋秀霞: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伟、潍坊中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刘砚平、王笃芝:本院受理原告徐汉丽诉你们及潍坊市浩瀚机械有限公司、赵淼、陈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奎民三初字第1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同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明诉你与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汪正:本院受理原告杨廷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聚鑫泰经贸有限公司、潍坊三浦钢铁有限公司、潍坊大博经贸有限公司、潍坊迎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友发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利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凡大物资有限公司、潍坊市翔远道轨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潍坊乾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玉蕾、陈炎林:本院受理原告李爱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520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新基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庆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临朐仁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宋春莲、齐全胜: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惠川机械有限公司、潍坊盛世佳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郝玉仁、王凤英、郝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马光增、李桂荣: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郭兴才、王美霞、昌乐松泰机械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李培忠、杨兰香、高军文、刘俊丽: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罗英起: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诉你与徐建华、杨生云、李志杰、杨玉光、杨尚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终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坚龙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山东坚龙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坚龙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山东坚龙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坚龙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李志强、马新胜、王大庆、丁保祥: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山东坚龙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李志强、马新胜、王大庆、丁保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坚龙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华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山东坚龙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华裕实业有限公司、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华瑞工艺品有限公司、安丘金祥食品有限公司、韩刚、夏治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裕泰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习凤、李广:本院受理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习凤、李广:本院受理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孟琪、王辉、刘丙来、蒋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孙信志、孙建祥:本院受理安丘市欣冉食品有限公司诉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3日上午13:30在本院峡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田立梅、张金修、马玉珍、张田、张路:原告张秀芬与被告田立梅、张金修、马玉珍、张田、张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吴雷涛、孙宁:本院受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管宝健、赵金红、王刚、宋平英、徐波、齐娟、孟祥奎、孟凡秀、宋平森、牟敦莲:本院受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蔡善超:本院受理杜泉金起诉你及杜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滕立国、王凤云、王术平、王辉、陈风池、刘炳杰: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2民初31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昌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李振平、刘占云:本院受理孙松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波涛、刘英忠:本院受理原告王素香、梁春霞、孙擎擎、孙东波与你们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301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节假顺延)在第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魏涛:本院执行的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2执844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2015)诸朱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魏炳志、董在芬、魏在平、魏炳明、张在玲: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2民初2446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昌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杨文国:本院受理原告王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相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刘志明、桑丰光:孔瀚儒诉你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和台元庆诉你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2民初1323号、(2017)鲁0782民初3405号两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昌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分别公开开庭审理该两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吕俊山、张春英、吕凡国、周桂臻、李秋红:本院受理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16年5月5日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管理人。案件受理后,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与山东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全程共同参与了全部清算工作,因本案涉及法律问题较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2016)鲁0791民破1-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担任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管理人。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毛淑英、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毛淑英偿还分期资金38429.19元、分期手续费7291.5元、专项分期利息15045.98元、滞纳金3657.71元,总计64424.38元;同时由被告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唐颖: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90558.38元、利息27622.64元、分期手续费3299.03元、滞纳金20607.14元(暂计至2016年11月19日),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朋岩、李国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解除原告与李朋岩于2012年10月16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2、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余额761008.55元;支付应收利息34494.95元(自2015年5月19日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支付罚息1354.47元(含利息罚息1069.85元和本金罚息284.62元,自2015年5月20日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上述利息及罚息一致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支付律师费39000元,共计835857.97元;3、原告对你们所有并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烟台市开发区凤台小区48号楼内11号房产就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4、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唐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解除原告与你于2014年6月5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2、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余额788039.24元;支付应收利息30107.14元(自2015年5月11日计算至2016年1月17日);支付罚息1106.99元(含利息罚息 832.27元和本金罚息274.72元,自2015年5月12日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上述利息及罚息一致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支付律师费40000元,共计859253.37元;3、原告对你所有并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烟台市开发区南京大街2号内6号楼1204号房产就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4、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牟锋善、宋巨玲: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孙玉坤、孙玉库: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红振、孙玉闯、晁代田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们及孙玉闯、晁代田对张红振借款本息在30万元限额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72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王照春、王照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任友良、任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王照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王照民及任友良、任友华对王照春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72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曾现领、晁月品: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晁代田、孙显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曾现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晁月品及晁代田、孙显东对曾现领借款本息在30万元限额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72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张更利、张更论: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张更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张更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张更论及张更存对张更利借款本息在30万元限额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72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高祥坤: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张永闪、张洪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72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张志英、苑玉华: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的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津县人民法院

    戴凤金:本院受理原告刘书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鲁1422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津县人民法院

    李世兰:本院受理原告李书治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48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夹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苗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岩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48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苏国华、闵汉勇: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忠、赵传新诉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庞爱水:本院受理原告庞保银诉你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王殿军:本院受理原告孟照芳诉你与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东巷子村村民委员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148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左纯亮: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霞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化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赵帅帅:本院受理原告许常新诉你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1481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化楼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陈振海:本院受理原告杨世增诉你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48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枣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陈洪昌、宋希勇:本院受理原告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张胜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枣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陈永升:本院受理原告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与张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枣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马国动:本院受理原告王振江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48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杨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东明宏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建超、张丹、海璐: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明宏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东明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智敢、杨建超、张丹、海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明万宝门业有限公司、常莹、海玉备、张囡、东明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智敢、海二保: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明万宝门业有限公司、常莹、海玉备、张囡、菏泽大树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东明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智敢、海二保、孟令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2017)鲁17民初89号裁定于2017年5月11日发生发生效力。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方来: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唐文海与被上诉人田执军、原审被告赵方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7民终2619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谷建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26民初15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鄄城县人民法院

    山东鲁牛有限公司、山东汇康食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禹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向你公告(2017)鲁1482执3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70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并承担执行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禹城市人民法院

    罗英:本院执行的禹城市东方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你、魏友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148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查找不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482执4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书载明:赔偿申请执行人租赁物损失18509元,支付租金6349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00元及本案的执行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禹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泰山嘉木堂红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王英:本院受理张青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911执6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届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5)岱民初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贾兴文、郑西俊、李强:本院受理汪伟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911执8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届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6)鲁0911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乔荣明、彭亚梅:本院受理韩培涛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911执8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届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6)鲁091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汝标:本院受理申请人泰安市贵和物资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拟对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床、液压机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场的,视为放弃选择权利。并于选择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9时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场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及其效力。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陈静莲、张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孝春申请执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05)岱民初字第3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至今未履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911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变更陈静莲、张鹏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陈静莲、张鹏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梁孝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张相友所负的债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对该裁定书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10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郭静、魏建华、吕峰:本院受理岳晓寒上诉张龙、江鹏、密卫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玉井:本院受理杨仲省上诉王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做为原审被告。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军华:本院受理孙书女、赵永道、赵丽敏上诉刘长忠、杨涛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傅广星、陈翠红、傅云华、肖彩芳: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诉被告广庆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兴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广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归还8970万元本金及大约220万元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圣浪、杨椿瀛、付广朋、叶秋荷: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诉被告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归还75998904.17元本金及大约1500万元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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