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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5月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25次
        
 

 法院公告

张长春:本院受理原告周会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李虎: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174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鲁 F14578 号蓬翔牌重型罐式货车的所有权由被告所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办理将鲁 F14578 号车辆的车籍从原告名下过户至其本人名下的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健与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02民初 4447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解除原告杨健与被告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于 2015年4月 24 日签订的客船船员培训合同书;2、限被告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杨健培训费 22000 元。案件受理费 619 元,由原告杨健负担204元,由被告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415 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秀斌与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02 民初 4448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解除原告任秀斌与被告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 年 9 月28 日签订的客船船员培训合同书;2、限被告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原告任秀斌培训费18000 元。案件受理费 358 元,由原告任秀斌负担70 元,被告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8 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桂芳、孙金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主张 1、解除与你们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2、判令你们偿还欠款本金 14028元,利息 664.56 元,滞纳金 2610.73 元,手续费1560.79 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由被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烟台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原告对抵押物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1 时 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9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琦、邓伟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主张 1、解除与你们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2、判令你们偿还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 51030.76 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滞纳金,由被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烟台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原告对抵押物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 8 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岩昌:本院受理原告耿秋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李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主张1、解除与你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 (抵押)类》2、判令你偿还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共计52568.67 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由被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烟台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原告对抵押物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建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主张 1、判令你偿还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73260.22 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滞纳金,由被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烟台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确认原告对抵押物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9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迪、宁崧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主张1、解除与你们签订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 (抵押)类》2、判令你们偿还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共计 22553.78 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由被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烟台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原告对抵押物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 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韩余泉、史桂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主张1、判令你们偿还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 79274.25 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滞纳金,由被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烟台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确认原告对抵押物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 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苏淡伟、董连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主张1、判令你们偿还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 96338.34 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滞纳金,由被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烟台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确认原告对抵押物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兆群:本院受理恒丰银行烟台芝罘支行诉你及赵学梅、赵学政、赵军铭、烟台泰华路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主张 1、判令赵学梅偿还贷款 1285818元及利息。2、确认原告对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你及赵学政、赵军铭、烟台泰华路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赵学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日 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9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兴杰: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 区四楼 24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潘宁: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 区四楼 24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磊、战亚杰、李光业: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28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王磊、被告战亚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给原告代垫的借款本息 188462.89 元,代偿资金占用费 39510.96元(自 2014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16 年4月 20 日止,分别按代垫资金数额的年利率 4.75% 的四倍计算),同时,由被告王磊、被告战亚杰支付给原告违约金 18846.29元,共计 246820.14 元;二、由被告李光业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应由被告王磊、被告战亚杰向原告偿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王磊、被告战亚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由被告李光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 5002元,由被告王磊、被告战亚杰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被告王磊、被告战亚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迳付给原告,并由被告李光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谢昌玉、胡本月: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28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给原告代垫的借款本息 187450.26 元,代偿资金占用费 33813.40 元(自 2014 年 6 月 28 日起至2016 年 4 月 20 日止,分别按代垫资金数额的年利率 4.75% 的四倍计算),同时,由你们支付给原告违约金 18745.03 元,共计240008.69 元;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 4900 元,由你们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迳付给原告。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广涛诉烟台市规划局及你公司规划行政管理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 (2015)芝行初字第 93号行政判决书、上诉状副本、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上诉答辩期及举证期为 10 日和 15 日,并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8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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