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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4月26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83次
        
 

  法院公告

张亚林、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高敏敏、王志玉、王志富: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伍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孙理建、潍坊万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王乃章、孙荣祥: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宏通机械有限公司、王洪军、杜龙群: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田洪涛、李会、张联军、田春琳、毛倩倩、马光跃、韩勇、周婷婷: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佰能机械有限公司、高敏敏、李桂芹、张亚林、于收全、王志富、王志玉: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潍坊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辖终78号二审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二审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建:本院受理汤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决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霞、肖启鹏、党传杰、崔中丽、白美: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703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70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刘加文:本院受理赵永亮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乾创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马秀青与山东乾创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亿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金刚、山东恒亿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鲁07执异113号执行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刘崇国、寿光市城南建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玉民诉被告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刘崇国、寿光市城南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潍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宗胜、许芳、张辉:本院受理尹树立与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民终3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密坤、王作英、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董兵兵、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任思星、靳彩华、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迟志峰、荆海云、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玲、臧日波、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曲培莲、吴德军、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田友君、陈志荣、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鑫: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盛壮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邢国祥: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高安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6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徐凤杰: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广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2016)鲁0705民初22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吕艳君、左力萍: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学鹏诉你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鲁0705民初14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建生、张秀云、刘伟、李文杰: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同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23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勇: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胥艳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6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段有磊: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邱浩诉你及段文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357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鸿基化工有限公司、李永春: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鲁0705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永杰、刘翠:本院受理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金海湾伯爵会馆餐饮有限公司、潍坊滨城爱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海科化工有限公司、丁卫东、靳炜、徐大勇、汤宁宁、张磊: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尚昆: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郑成林、朱晓燕、郑海平、郭晓妮、张英、张洪云、王好廷、赵洪霞、张长征、李明娜、尹海光、李永吉:本院受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郑成林、朱晓燕、郑海平、郭晓妮、张英、张洪云、王好廷、赵洪霞、张长征、李明娜、尹海光、李永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2702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安邦、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安邦、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2695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正博经贸有限公司、诸城市聚峰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万里道轨有限公司、潍坊联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赵永新、王伟伟:本院受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潍坊正博经贸有限公司、诸城市聚峰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万里道轨有限公司、潍坊联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赵永新、王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2716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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