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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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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洪玉:本院受理原告丛卫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402 民初 353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第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山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7 年3月 22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李井海、谭运侠、黄从伟,刘伯堂、王金花:本院受理原告孟召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 2017年 3 月 22 日上午 9 时李井海、谭运侠、黄从伟,10 时刘伯堂、王金花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胡朵朵:本院受理原告罗森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 台民初字第 114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郑玉军:本院受理原告谭光龙与被告郑玉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403 民初 184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杨庆民 :本院受理原告张茂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吕艳:本院受理原告张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403 民初 2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乔秀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裕杰与被告乔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0403 民初 162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杨庆龙:本院受理原告王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0404民初 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峨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孙正国、张爱玲、张玉学、高玉琴、王学彬 :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404民初 121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周前进、马钰雯、周生勇、于祥龙: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404 民初 126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何亮、 宰盼盼、于长超:本院受理原告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候发庆、刘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上诉人候发庆、 刘美香就(2015)夏民初字第 2431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夏津县人民法院

    纪待飞: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唐元庆: 本院执行局移送的韩秀菊申请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韩秀菊申请对你名下的时风牌蓄电池观光车进行评估,现已确定德州市价格事务所为本案的评估机构,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进行现场评估,望按时到场,如不到达不影响评估正常进行。

    夏津县人民法院

    刘艳梅:本院执行局移送李凤娟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凤娟申请对你名下位于中山街中行2#2-302 房产证号为2009A4-025的房产进行评估。现已确定山东明信价格评估公司为本案的评估机构,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四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进行现场评估,望按时到场,如不到达不影响评估正常进行。

    夏津县人民法院

    宋鲁、宋义荣、徐玉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与被告宋鲁、宋义荣、徐玉真、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鲁 1427 民初 1300号],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商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王爱琴、展春斌:本院受理原告韩荣帅、朱玉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1427 民初 149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城区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李绵瑞: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王桂芳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1427 民监4 号民事裁定书、(2016)鲁 1427 民再 5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夏津县人民法院

    李翠银、陈文波、陈文强:本院受理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苟村集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成武县人民法院

    石长清、刘学质、陈友会:本院受理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苟村集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成武县人民法院

    张同清 :本院受理李绍东诉乐陵市永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14 民初 4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李绍东就本院(2016)鲁 14 民初 41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伟峰:本院受理原告宋亭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9 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凤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鄄城县人民法院

    石胜英、杨亚兰、王晓梅、许英: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奇诉你们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鄄城盛瑞斯五金工贸有限公司、天津盛成工艺品有限公司、王玉成、戴月泓、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凤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鄄城县人民法院

    温庆加:本院受理原告刘维秀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 30 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凤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鄄城县人民法院

    倪安民:本院受理原告台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1726 民初 214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台敏偿还借款 335000 元及利息。限你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鄄城县人民法院

    李秀菊、徐淑卿 :本院受理原告靳广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1726 民初 128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王守贵 :本院受理原告侯爱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 14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宏宽、任中杰、吴金广:本院受理原告王传华诉你们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菏泽聚隆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1791 民初 17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张玉珍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玉花:本院受理原告刘存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1791 民初 15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刘存各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通东郡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金虎及原审被告南通东郡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6 年 12月 7 日依法作出(2016)鲁 17 民辖终 132 号民事裁定。你作为原审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山东省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 1855-3 号民事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16年9月1 日受理了申请人济南晶悦商贸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 年 12 月 26 日作出(2016)鲁 0102 民催 61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济南晶悦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孔国强、周广健: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和孔祥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1791 民初 140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姚金良: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姚钢山、任玉姣、姚型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1791 民初 122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严道佐: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严道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1422 民初 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津县人民法院

    邓猛: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强、邓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1422 民初 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津县人民法院

    赵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1422 民初 80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津县人民法院

    山东百仕通橡塑有限公司、山东海王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华山:本院受理上诉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1 民终594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受理了申请人 滨州泰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 2016 年 12月 15 日作出(2016)鲁 0102 民催 65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滨州泰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丢失由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号码 00100061/25341174;付款人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2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 年 7 月 20 日,到期日为2017 年 01月20日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淄博同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亚煌制釉有限公司、淄博义弘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王倩、王平、曾峻玲、李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306 民初 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偿还原告借款700万元、截止到 2015年6月21 日的利息579 675.76 元及律师代理费20 000.00 元;被告山东亚煌制釉有限公司、淄博义弘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王倩、王平、曾峻玲、李敏对被告淄博同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淄博同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淄博同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王倩、王平、曾峻玲、李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0306 民初 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偿还原告借款 800 万元、截止到 2015年6 月21 日的利息 466 773.08 元及律师代理费 20 000.00元;被告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王倩、王平、曾峻玲、李敏对被告淄博同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淄博同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李斯丽昂:本院受理原告王忠生诉你及被告杜晓亮、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0306 民初 170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尚玉强 :本院受理原告尚龙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522 民初1994 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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