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执字第18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午台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烟台市午台实业公司所有、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工业园,建筑面积7600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无房产证,属在建工程,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申请公开变卖,现决定依法进行公开变卖,本次变卖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上房产变卖的价格为6279424.00元。
二: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三:变卖及应买方式:本次公开变卖的财产以上述房产的现状进行变卖(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不负责交付,不负责办理房产等证件,应由应买人自行办理。房产实际建筑面积均以房产主管部门最后确认的面积和位置为准,若出现面积差异,不多退少补,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等均由应买人自行承担和支付。
应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买人为自然人的应持身份证明原件,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愿意以本变卖公告中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
四:支付价款的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应买人应将购买价款汇入本院指定的账户内,以汇款到账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并向本院提交银行汇款凭证。
收款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恒丰银行芝罘支行。
账号:500045115512011
联系人:徐芳东、吕烟蓬。
联系电话:0535—6676305;0535—6668213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