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邹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保证人:邹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有房产抵押、张以家、夏应祥、夏蕊
2015年1月20日,借款人邹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5年齐银借0202字023号《借款合同》,在我行贷款500万元,年利率7.28%,保证人张以家、夏应祥、夏蕊与我行签订2015年齐银保0202字023号《保证合同》,抵押人邹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5年齐银抵0202字023号《抵押合同》并去房管局做抵押手续,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9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4 999 999.49元,利息、罚息495529.34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清偿涉案款项,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
2016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