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邹平县恒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邹平金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孙凡汝、张红梅
2014年6月26日,借款人邹平县恒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借0202字134号《借款合同》,在我行贷款700万元,年利率10.2%,保证人邹平金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孙凡汝、张红梅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保0202字134号《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9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700万元,利息、罚息1545737.25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清偿涉案款项,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
2016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