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山东兴润实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昌润科技有限公司自有机器设备抵押、夏菊花、王俊忠
2014年9月1日,借款人山东兴润实业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借0202字188号《借款合同》,在我行贷款1200万元,年利率8.4%,保证人夏菊花、王俊忠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保0202字188号《保证合同》,抵押人山东昌润科技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抵0202字188号《抵押合同》并去工商局办理了抵押手续,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9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8 945 965.22元,利息、罚息1552084.86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清偿涉案款项,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
2016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