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山东昊强机械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兴隆科技有限公司、田旭东、辛建华
2015年5月5日,借款人山东昊强机械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5年齐银承0202字083号《银行承兑协议》,在我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3000万元,保证金1500万元,保证人山东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兴隆科技有限公司、田旭东、辛建华与我行签订2015年齐银保0202字083号《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截至2016年9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借款本金14 823 624.69元,利息、罚息2560174.02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邹平县宝迪绿色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邹平县宝迪绿色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邹平县宝迪绿色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涉案款项,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
2016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