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
保证人:沂源县金谷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沂源县立新木制品有限公司、张秀霞、李传义
2014年11月10日,借款人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借32字179号《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40万元,保证人沂源县金谷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沂源县立新木制品有限公司、张秀霞、李传义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保32字212号《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止至2016年7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40万元,利息、罚息39961.33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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