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沂源鸿森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保证人:沂源县中庄亿达果品保鲜有限公司、沂源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崔兰花、唐授第
2014年12月26日,借款人沂源鸿森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借32字197号《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200万元,保证人沂源县中庄亿达果品保鲜有限公司、沂源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崔兰花、唐授第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保32字233号《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止至2016年7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罚息164061.33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