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共同债务人:翟培青、谢华
保证人:山东省沂源县双英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运德畅物流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4日,借款人翟培青、共同债务人谢华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个经借32字085号《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90万元,保证人山东省沂源县双英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运德畅物流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个保32字104号《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止至2016年7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90万元,利息、罚息158329.50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