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淄博商友达经贸有限公司
保证人:沂源县嘉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汇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冯志梅、王明东、陈英华、王月云
2014年6月11日,借款人淄博商友达经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借32字113号《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200万元,保证人沂源县嘉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汇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冯志梅、王明东、陈英华、王月云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保32字131号《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止至2016年7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罚息380006.67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