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申请人:淄博锦绣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保证人:沂源县圣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沂源恒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孙芹学、吴正伟、王洪玲
2014年11月11日,承兑申请人淄博锦绣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承32字172号《银行承兑协议》,从我行开立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210万元,保证人沂源县圣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沂源恒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孙芹学、吴正伟、王洪玲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承保32字147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合同》,同意为承兑申请人在我行的上述承兑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兑到期后,承兑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票款,截止至2016年7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承兑垫款本金867474.98元,利息、罚息189543.28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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