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共同债务人:江秀成、苗本华
保证人:淄博丰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县强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0日,借款人江秀成、共同债务人苗本华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个经借32字122号《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90万元,保证人淄博丰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县强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个保32字260号《个人借款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止至2016年7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90万元,利息、罚息120880.20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