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申请人:沂源隆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沂源县鑫盛亿工贸有限公司、沂源易德鸭业有限公司、杨本胜、申纪娟
2014年11月7日,承兑申请人沂源隆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承32字166号《银行承兑协议》,从我行开立4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270万元,保证人沂源县鑫盛亿工贸有限公司、沂源易德鸭业有限公司、杨本胜、申纪娟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承保32字141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合同》,同意为承兑申请人在我行的的上述承兑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兑到期后,承兑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票款,截止至2016年7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承兑垫款本金1757346.33元,利息、罚息387494.87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