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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6月3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451次
        
 

法院公告

2016年6月3日

刘同金、马玉香、刘欣令、刘卫东、刘小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商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刘欣令、刘同金、张翠敏、刘卫东、刘小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商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赵锦义、刘英杰、任淑杰、张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商初字第重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李广亮、燕希美、刘维中、刘金社、刘茂友、刘金友: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商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谊达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商博静、郎淑艳、孙晓红、商克柱:本院受理潍坊同人经贸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鲁0702执2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江都电器有限公司、潍坊黑格软件有限公司、张铸志、崔文芳: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司法诚信承诺书、法官司法诚信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于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华美二手车行:本院受理原告王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5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制度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国民:本院受理高玉坤申请执行(2015)潍城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2执463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毕和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于春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城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2执恢8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凯: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立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潍城望民初字第16号、(2011)潍城望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2执恢37、38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刘兴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城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2执695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光鲁: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化施工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城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2执605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叶学宽: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潍城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2执575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高硕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嘉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文祥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彭洋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孙士春、绥化市鑫鹏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王建功、冀香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海丰盐化有限公司、潍坊华通包装有限公司、潍坊龙舜化工有限公司、潍坊海泰化工有限公司、孙小飞、李红梅、徐志强、李林、丁建香、徐浩龙、付宝伟、王杰传、于正艳、王明芹: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聚仁机械有限公司、潍坊瑞太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于文波、张青云、谭克、李金玲、于春雷、付雪梅: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潍坊聚仁机械有限公司、潍坊瑞太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于文波、张青云、谭克、李金玲、于春雷、付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光军、东营市大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国建元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滨民初字第27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孙纯波:本院受理袁兰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滨民初字第497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于晓伟、任雪菲:本院受理刘波松、于学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民三初字第20号及(2015)寒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两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紫菡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昌邑鼎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紫菡经贸有限公司、李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昌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宋荣光:本院受理原告黄元宾诉你及潍坊恒信房产营销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8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宋荣光:本院受理原告黄元宾诉你及潍坊恒信房产营销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许昌兴、郝成玲、李秀丽、许新军、许新之、周桂红、杨晓林、许风霞、尹世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许光之、王爱兰、杨春雷、张秀云、杨永庆、郭会兰、许昌锋、孙忠之、许昌新、张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许昌兴、郝成玲、李秀丽、许新军、许新之、周桂红、杨晓林、许风霞、尹世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许光之、王爱兰、杨春雷、张秀云、杨永庆、郭会兰、许昌锋、孙忠之、许昌新、张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许昌兴、郝成玲、李秀丽、许新军、许新之、周桂红、杨晓林、许风霞、尹世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许光之、王爱兰、杨春雷、张秀云、杨永庆、郭会兰、许昌锋、孙忠之、许昌新、张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蔡京兵、于媛媛: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蔡大朋、辛向玲、雷云成、蔡冬冬、雷宗友、胡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蔡京兵、于媛媛: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蔡大朋、辛向玲、雷云成、蔡冬冬、雷宗友、胡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蔡京兵、于媛媛: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雷云成、蔡冬冬、蔡大朋、辛向玲、雷宗友、胡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爱芹、郑全军、郑万军、刘桂莲: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郑友勤、郎美兰、郑友泉、朱爱娟、郑全民、陈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陈奎峰:本院受理原告周瑞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董海磊:本院受理原告徐素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赵微:本院受理原告薛福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庄丽娜:我院受理的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需对庄丽娜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康成社区梓童南村区间路南6巷14号1幢1号住宅房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定于2016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高密市人民法院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评估。2016年8月12日勘验评估财产,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机构确认书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2016年9月12日来院领取评估报告及(2015)高法执字第2029-2031号执行裁定书,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2016年9月22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遇节假日顺延);如无异议,则于2016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拍卖机构对该财产进行拍卖。2016年10月9日前到高密市人民法院领取拍卖机构确认书及拍卖通知书,我院定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10时在高密市人民法院拍卖厅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如若流拍,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10时在同一地点对以上财产进行第二次拍卖;如若第二次流拍,定于同年12月29日进行第三次拍卖。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秀珍、陈新明:本院受理原告鞠青敏与被告张秀珍、陈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40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谭忠军、王晓霞、马效春、王敏、赵霞、王春刚、陈爱华、张兰英、刘金刚、陈微微、潘同江、赵霞、王甲军、赵学丽: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5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效春、王敏、谭忠军、王晓霞、赵霞、王春刚、陈爱华、张兰英、刘金刚、陈微微、潘同江、赵霞、王甲军、赵学丽: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5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潘同江、赵霞、马效春、王敏、谭忠军、王晓霞、赵霞、王春刚、陈爱华、张兰英、刘金刚、陈微微、王甲军、赵学丽: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5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霞、王春刚、马效春、王敏、谭忠军、王晓霞、陈爱华、张兰英、刘金刚、陈微微、潘同江、赵霞、王甲军、赵学丽: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5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爱华、张兰英、马效春、王敏、谭忠军、王晓霞、赵霞、王春刚、刘金刚、陈微微、潘同江、赵霞、王甲军、赵学丽: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5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金刚、陈微微、马效春、王敏、谭忠军、王晓霞、赵霞、王春刚、陈爱华、张兰英、潘同江、赵霞、王甲军、赵学丽: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5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洪会、刘丽君、徐洪福、徐立华、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5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徐洪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5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蓥、董晓琳、徐洪福、徐立华、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5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王磊、姜春燕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5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素玉:本院受理原告刘参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7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永丽: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潍坊众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刘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91执3号限期履行通知书、鲁万邦房评估字[2016]第SF0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院(2016)鲁0791执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和房地产估价报告。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对房地产估价报告如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房地产估价报告将作为拍卖的参考依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顺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坊兴业银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潍坊鑫庭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潍坊昊祥建材有限公司、孙学旺、刘广清、安振江、颜欣、刘希娟: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兼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潍坊鑫庭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潍坊昊祥建材有限公司、孙学旺、刘广清、安振江、颜欣、刘希娟: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兼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潍坊鑫庭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潍坊昊祥建材有限公司、孙学旺、刘广清、安振江、颜欣、刘希娟: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兼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新德: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冬雪、张付坤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172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更  正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刊登在4版申请人青岛东禧包装制品厂公告中,其中“票面金额为19794元”应更正为“票面金额为19794.06元”。特此更正。

    本院于山东法制报2016年5月17日第3版刊登的王瑞华诉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送达内容有误,应更正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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