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6月2日
陈文员、王树珍、济宁文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宁鑫源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原告蔡连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任民申字第 10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再审,现向你们送达(2015)任民申字第10 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 30 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郭静、张斌: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郭静、张斌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山东仁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们共有的位于冠亚星城 E 公寓东单元八层 01-802 号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 29.44 万元。现向你们送达鲁仁房评字【2016】第 104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在异议期满后的第3 日来本院选择拍卖机构,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且未选择拍卖机构,本院将依法随机选择拍卖公司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开拍卖,若拍卖未能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李彦雨:本院受理原告杨绳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16)鲁 0826 民初 1187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微山县人民法院
微山县澎源面粉有限公司、冯伟:本院受理申请人种明后申请执行你公司履行 (2015)微民初字第 870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微执字第 10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 3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微山县人民法院
臧宗伟、曹红丽:本院受理原告于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彭广利:本院受理原告聂善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冯志刚、冯志国:本院受理原告邓广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杨绍锋:本院受理张亚东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逾节假日顺延)上午9 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鱼台县人民法院
王瑜:我院执行缪艳侠诉王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申请依法委托济宁天地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王瑜所有的位于鱼台县金水湾小区 1 号楼 2 单元1203 室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已作出济天估 160325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期结束后首个星期的星期二上午9时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B 楼 301 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将依法处理。
鱼台县人民法院
山东天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淄博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09)潍执字第192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院于2016年 5 月 23 日作出的 (2009)潍执字第 192-4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天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426 号风筝广场购物公园负二层一区(风筝国际数码广场前地下负一层结构三区)的房产(面积:约 1475 平方米)予以查封。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伟美工业皮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健元春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伟美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商初字第 249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杨显龙:本院受理赵福祥诉你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鸿基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市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李永春、孔伟妮: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3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晓峰、于磊磊、张晓晓、李彩荣、李明超、徐瑞香、徐瑞兰: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3 民初 13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邵文勇、李亚朋:本院受理朱海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民三初字第10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纪丙玲、纪官涛:本院受理刘甲宾诉徐从增、刘甲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民三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洪生:本院受理徐英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24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周大勇、宋娜娜: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黄商初字第 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周大勇、宋娜娜: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黄商初字第 1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韩秀芬: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坊黄商初字第 69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田洪垒、李红茹: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坊黄商初字第 6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郭作良、李瑞英: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坊黄商初字第 6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韩友金:本院受理刘腾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旗堡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许聪:本院受理周宗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 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旗堡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许聪:本院受理原告周宗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黄民初字第 753-1 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郑全军、李爱芹:本院受理原告张保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04 民初 821-1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郑全军、李爱芹:本院受理张保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 时 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旗堡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郑全军、李爱芹:本院受理原告张保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黄民初字第1264-1 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郑全军、李爱芹:本院受理张保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旗堡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郑全军、李爱芹:本院受理原告刘法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黄民初字第1235-1 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磊、李明磊、李守政:本院受理原告徐志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 9 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高源、田春苗: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建与被告高源、田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217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丁培礼、宋新英:本院受理原告邱素燕与丁培礼、宋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240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郝桂岑、韩云合、韩珂、吕美荣、韩培、王延明、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东营耀宇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国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66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王者永、万福江:本院受理原告魏国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268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张新才:你与魏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任(中)民初字第 2042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811执 132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本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世纪银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杨剑:本院受理郭元栋诉济宁世纪银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次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高永强:本院受理原告卢东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任民初字第63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杜希乾、杨欣: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希乾、杨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811执第 148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2014)任商初字第1574 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期履行义务必须如实申报你所有的财产。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经过60 日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杜希乾、杨欣名下的位于济宁市兴唐国翠城 5 号楼东单元七层 0702 号房产进行评估,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2013001205)号)。定于自公告期满后第二周的星期二上午九时在本院技术室进行摇号选定评估机构。逾期不再办理。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王志坚: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811 民初83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张振元:本院受理原告孟现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庭许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杨蘅彬、杨然:本院受理原告王印东、王伟静诉你们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李营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徐保礼(曾用名徐峰):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起诉你房屋确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民初字第 507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闫鹏:本院受理原告于清伟起诉你、左健、陈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田敬敬、山东瑞佳丰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张华玉、陈计华、山东瑞佳丰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宋庆良:本院受理马池明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保全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9 月 19日上午9:30在本院城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宋庆良、刘红彩:本院受理陈月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讼保全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 2016 年 9月 19 日上午 10:30在本院城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中合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2016年 9 月 9 日上午 8:30 在本院城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以成:本院受理钱福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9 月9 日上午10:30在本院城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徐以成、钱振玲:本院受理高秀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2016年 9 月 9 日上午9:30 在本院城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利津县丰利粮油加工有限公司、鉴新德、徐銮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丰利粮油加工有限公司、鉴新德、徐銮英、巴爱海、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代为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5 民辖终 66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利津县人民法院
石明军、耿海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 2016 年5月 23 日刊登的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公告中,原告王洪亮与被告李福亮、张凌菲中被告应更正为李福良、张玲菲,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6 年5月 25 日中缝刊登的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内容为“2015年 12月 7 日上午”,更正为“ 2016 年 12月7 日上午”,特此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