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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4月1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714次
        
 

 范天义、马秀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王玉强、郑彩霞、王京祥、王同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2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范天义、马秀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王玉强、郑彩霞、王京祥、王同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2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晓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晓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1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刚升、张建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及刘旭江、王兰芳、苏德生、王建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刚升、张建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及刘旭江、王兰芳、苏德生、王建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2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郑军、王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王中刚、曹海霞、钟行玉、张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郑军、王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王中刚、曹海霞、钟行玉、张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郑军、王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王中刚、曹海霞、钟行玉、张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2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郑军、王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王中刚、曹海霞、钟行玉、张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2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家兵、王秀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家兵、王秀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家兵:王培旭与你及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王秀丽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5)坊民初字第726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6年06月13日10时3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都桂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及刘世波、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春英:本院受理原告赵剑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艳林、常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慧海、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伟诉你们及被告郝林林、吴立翠、青州市子强钢结构加工厂、李新国、青州市恒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判决。原告张建伟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受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青州市人民法院

    吕良河:本院受理原告贾晓君诉被告吕良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潍坊齐鲁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大林经贸有限公司、王宪良、王宪梅、陈晓芹、张宇、张华、王坤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春河、褚衍华:本院受理曾凡西等诉王春河、褚衍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郓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可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济南和泰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坡诉被上诉人郓城县开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郓城县人民法院

    王忠训:本院受理李雪峰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郓城县人民法院

    张卫东:本院对原告魏建涛诉被告张卫东、张洪凯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郓民初字第2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郓城县人民法院

    张卫东:本院对原告刘纬西诉被告张卫东、童翠菊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郓民初字第2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郓城县人民法院

    张卫东:本院对原告刘纬西诉被告张卫东、童翠菊、童翠兰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郓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郓城县人民法院

    张卫东:本院对原告刘水森诉被告张卫东、第三人童翠菊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郓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郓城县人民法院

    王汉坤: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贾胜利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依法缺席审理。

    郓城县人民法院

    王国华:本院受理山东郓城新东方塑业有限公司、申健与你、山东郓城苏鲁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2014)郓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及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你登记在其妻名下的唐塔路4号院落一处予以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拍卖院落作价1526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郓执字第364号执行裁定书(抵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郓城县人民法院

    张卫东:本院受理原告童翠菊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不准原告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郊法庭领取(2016)鲁1725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李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田执明、秦绪红,秦绪红、周玉军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7日9时和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二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王光胜:本院受理原告万继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徐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单县人民法院

    遗  失  声 明

    刘刚所持有的济阳帝华北岸新城(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号2单元-3202的购房合同(DH-A-702)、收据(金额:90263.00元,编号:9026635,日期2013年5月4日),不慎遗失,现声明挂失作废。

  刘树桐:本院受理刘瑞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杨洪国、刘素娟、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安伟明:本院受理你诉李世一、赵永超、赵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00时在本院稻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按撤诉处理。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李世一、赵永超、赵泽宁:本院受理原告安伟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00时在本院稻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邢长义、蒋晓青、邢可亮、刘鹏:本院受理原告王广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时在本院稻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孙荣庆、傅玉光、刘全升、杨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广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时在本院稻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张连涛、董丰广、武思源:本院受理原告王广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00时在本院稻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刘允皎、朱崇华、何建:本院受理原告宋金彩诉你们与张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寿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稻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刘明星:本院受理原告马帅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寿民初字第46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付军、王清翠:本院受理陈月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文鑫、张瑞明、李玟青、蒋国栋、兰宗山、高密市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单莉莉与被告张文鑫、张瑞明、李玟青、蒋国栋、兰宗山、高密市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姚君:本院受理原告冯际鑫与被告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曹新凯、于亮:本院受理原告禚术贵与被告曹新凯、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40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 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潍坊国顺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朗冬食品有限公司、潍坊青辰置业有限公司、李兆国:本院执行的张启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鲁0702执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20333.33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979.17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5444元、申请执行费404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德胜置业有限公司、李忠源、李岩:我院立案执行的范鹏与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吴萍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决定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岳言祥、徐金萍:本院受理于佳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于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杨学富、王淑莲、刘敬芝:本院受理尹海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望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潍坊市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刘夕恩:本院执行的潍坊市恒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鲁0702执3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618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769.17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光鲁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5)潍城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解清江:本院受理邓建恒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侯光明、张胜华:本院受理崔春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于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谭迎辉:本院受理蒋树俊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你不服我院作出的(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提起上诉。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预交上诉费1291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由本院转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撤回上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隆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隆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玄祖圣:本院在执行孙崇福与山东隆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隆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玄祖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素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审查,并作出(2016)鲁07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各位当事人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刘云、于光勤:本院已经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洪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3执5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并对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高密市夷安大道东、朝阳大街北高国用(2010)第358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及选择专业机构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本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并与公告期满第10日上午9时至评估现场进行勘验评估,不再另行通知。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胥春宇、潍坊宏亮置业有限公司、李志谦:本院受理潍坊市种子有限公司诉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南仁湖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孙丽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刘永祥:本院受理于发江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于玲:本院受理原告何金营诉你及白树权、王厚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于玲:本院受理原告何金营诉你及白树权、王厚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第3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于玲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范天义、马秀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王玉强、郑彩霞、王京祥、王同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范天义、马秀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王玉强、郑彩霞、王京祥、王同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一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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