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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1月2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488次
        
 

2016年1月21日

法 院 公 告


    刘子利、张瑞英、刘春、樊明岗:本院受理申请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宝都动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刘子利、张瑞英为 (2014)乐执字第 851 号、852 号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15)乐执追字第 15 号执行裁定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人张秀芹与被执行人刘春、樊明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山东精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樊明岗位于位于昌乐县乔官镇高家阜村的厂房、房屋等资产及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春名下的鲁 GC6060轿车一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张秀芹书面申请以流拍价以物抵债。本院依法作出(2015)乐执字第 133 号执行裁定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昌邑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民初字第 128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预交上诉费 100 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张钦涛: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存诉你及被告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王玉名: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于金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商初字第 643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8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建叶: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陈有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民三初字第 1056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8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浩强、金莉萍、金增强: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正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奎商初字第 135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常杰:本院受理原告王圣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商初字第41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财能:本院受理李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民三初字第23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李岩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申请对你名下鲁 VJ976W 轿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奎执字第179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限期履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陈财能名下鲁 VJ976W 轿车一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小艳:本院受理原告马洪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丰城人民法庭领取 (2015)寿民初字第 3730 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桑新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丰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赵磊:本院受理原告寿光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 3287 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赵磊: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文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 3194 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张慧海、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伟诉你们及被告郝林林、吴立翠、青州市子强钢结构加工厂、李新国、青州市恒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 63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李洪军、王桂凤、孙庆海:本院受理原告刘树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初字第 1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陆建国、李长梅、刘新君、张建荣:本院受理赵洪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州市人民法院

    王士东、王兴成:本院受理王光泉诉你房屋确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陈敏:本院受理付国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柏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台晓明、乔颖:本院受理原告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奎民一初字第 31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8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昌邑金峰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金贵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应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10:00开庭审理,因你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经缺席审理并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民初字第195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昌邑市石埠瑞金织布厂:本院受理原告翟秀霞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应于2015年 12 月21 日上午 8:30 开庭审理,因你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经缺席审理并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民初字第 142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李中生:本院在执行潍坊北方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与潍坊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钟淑红、张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坊法执追字第5 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李中生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中生不服该执行裁定书,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潍执复字第 5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李中生的复议申请。现依法送达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执复字第55 号执行裁定书,限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边境经贸合作公司昌邑市纺织品经营部:本院在执行严庆玲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送达本院(2015)高法执字第2159 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内容:公告送达本院(2015)高法执字第 2159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裁明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高民初字第210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然金: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302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柴沟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霄松:本院受理原告王鹏诉你及王晓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张国营、冀玉爱、赵新、陈强、张国会、韩子强、于学彦、王彦禄、孟兆山、赵方安、孙同升: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重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付兴旺: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贾泉志与你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潍坊友邦置业有限公司、刘功伟、韩敏、潍坊瑞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江涛、刘秀英、刘洪波、孙丽梅、徐晓菲、赵永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30 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 13 时 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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