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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年12月3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924次
        
 

2015年12月31日

法院公告


    范兰臣、裴玉芳、山东亿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6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市浩瀚机械有限公司、潍坊瀚森工贸有限公司、赵淼、张森、刘砚平: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10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崔红星、路红艳、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9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浩瀚机械有限公司、赵淼、潍坊瀚森工贸有限公司、潍坊三垣美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联邦电器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雷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神通物业有限公司、焦艳凤: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11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晓东、王彦: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你们及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奎商初字第72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海龙、王俊杰、刘健、冷晓梅: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高玉国、鞠红、于冠军、李锋香、李好清、孙亚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海龙、王俊杰、刘健、冷晓梅: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高玉国、鞠红、于冠军、李锋香、李好清、孙亚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永中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左小丽、韩在兴、张强、王玮婕、李宝玺、何海霞、孙小东、刘国华: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左小丽、韩在兴、张强、王玮婕、李宝玺、何海霞、孙小东、刘国华: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左小丽、韩在兴、张强、王玮婕、李宝玺、何海霞、孙小东、刘国华: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宪利、邵云玲、韩萍、林耀东、张浩、王会红、王忠英、苏政: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4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政、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11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杜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商初字第6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韩梅、杨少敏: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电科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民三初字第9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伟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胡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11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怀良、刘洪英、孙金田、张雪梅、孙怀全、孙爱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洁、崔佃龙、山东亨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世远、张文静、张明信、李春萍: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奎商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世俊、程玉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猛:本院执行的(2014)奎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斌诉张猛、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奎执字第799号拍卖执行裁定书、潍坊新正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潍新正评报字(2015)第3-22号资产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位于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蓉花路887号鼎邦丽池4号楼3-401室房产(证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00136625号)的评估价值为伍拾柒万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整(574784.00元)。如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将以574784.00元为拍卖底价,定于2016年3月2日上午9:30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拍卖机构,你应派人到场,若不到场不影响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机构确定后,拍卖机构将依法公告拍卖,拍卖时间及地点以公告为准。你应参加,若流拍,第二次拍卖时间及地点以拍卖公告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军宝、张国贞、丁大伟、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升与被执行人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周学政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洪升向本院申请,请求追加张军宝、张国贞、丁大伟为被执行人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奎执异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玲、李艳:本院执行的(2014)奎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金鉴估字【2015】第S112号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366号盛世豪廷濠景苑盛世商业公园A 区148商业用房的评估价值为贰佰肆拾贰万壹仟叁佰元整(242.13万元);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金鉴估字【2015】第S116号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西北小区12号楼2-404住宅房的评估价值为贰拾伍万零柒佰元整(25.07万元);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金鉴估字【2015】第S115号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2355号3号楼2-902住宅房的评估价值为捌拾壹万壹仟柒佰元整(81.17万元);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金鉴估字【2015】第S110号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福寿东街3951号赋海仁居小区13号商住楼7-903住宅房的评估价值为柒拾伍万柒仟贰佰元整(75.72万元);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金鉴估字【2015】第S108号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福寿东街以北金马路以西赋海仁居小区3号楼2-1702住宅房的评估价值为壹佰零肆万肆仟玖佰元整(104.49万元);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金鉴估字【2015】第S111号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中段路北南溪花园小区青莲园5号楼05住宅房的评估价值为壹佰叁拾万柒仟叁佰元整(130.73元);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金鉴估字【2015】第S113号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南东明路以西1号楼1-601住宅房的评估价值为五十万陆仟伍佰元整(50.65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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