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萍:本院受理原告朱福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围子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缺席判决。
昌邑市人民法院
王鹏、王全舜、邵文勇、孙亚朋、王春嫒、张建波、时成永、王素芳: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洪明、韩秀娥、徐京莲、孙藏伦、张新国: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张新国、王洪明、王强、谭桂芝: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韩法洋、韩成波、韩根云: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杨得元、崔立君、杨为通、张志玲、孙顺英: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新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滕玉云、张震霖、山东北方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北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宝量、贺桂夏:本院受理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贺桂夏所有的位于城阳区春阳路167号4栋1单元1702号房产一套(证号:市200964215,面积:80.79平方米)经我院委托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总价值为57272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鲁弘评字[2015]第420号资产评估报告、(2015)潍城执字第454-2号拍卖裁定书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经过10日未提出异议,将在公告期满后第一个星期二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中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王金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委托山东立德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北宫南街4号楼1单元401号房产一套(证号为:潍房权证市属059574号)进行评估,总价值为26.18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鲁立德信房评报字(2015)第L-3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2015)潍城执字第280号拍卖裁定书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经过10日未提出异议,将在公告期满后第一个星期二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中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曹振中:本院受理王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委托山东万邦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潍坊市金都时代新城31-10商业房一套进行评估,总价值为57.80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鲁万邦房评估字{2015}第SF04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2015)潍城执字第310号拍卖裁定书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经过10日未提出异议,将在公告期满后第一个星期二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中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钱美兰、范培东:本院在执行(2012)潍城恢执字第499-1号李晓庆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钱美兰名下的位于潍城区胜利西街中胜大厦A907号房产一套(证号:潍房权证潍城字第138277号)抵顶债务,因钱美兰拒不交出房产证,现公告房产证(房产证号:潍房权证潍城字第138277号)作废。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陈剑、陈雅敏:本院受理原告张仁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霞、王建卫、王婵、杨桢、王建磊、王金燕、潘向强: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海跃生物盐化有限公司、潍坊华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鲁舜服饰有限公司、黄士菊、周万林、韩祥英、吴剑钟: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建国、王春红、李建强、徐军、谭展鹏、于洋、田吉星、王丽伟、韩志萍: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守明,马彬,冯秀彩,王炯新,王建鹏: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诸商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季英海、刘珍英、蒋世贵、张瑞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诸朱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朱解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孙希武: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清、宋启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悦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焕明、南雪芹、王玉军、王焕祥、胡金军、胡金平、胡金玉: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悦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佐、宋伟伟、王培伟、于桂兰、赵启忠、王清梅、魏坊金: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丁志超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丁志超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城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已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林枫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孟庆和诉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2015)诸民初字第12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刘文海:本院受理王树梅与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潘国栋、赵培贞、丛炳林、刘夕美、管永强、王小梅: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丛炳林、刘夕美、潘国栋、赵培贞、管永强、王小梅: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房少华、魏小妮、辛良智、王翠花、王全辉、赵莉: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开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霄翔商贸有限公司、潍坊佳盟经贸有限公司、潍坊美尔经贸有限公司、李辛、高树军、张拥军、刘秀贞、吴晓茜、谭冰: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