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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年12月23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592次
        
 

2015年12月23日

法 院 公 告




    寿光市广泰经贸有限公司、寿光市鹏达机械有限公司、任明军、王金兰、丁永杰、汤效玲、贾山林、王晓兰、杜平、任翠芹: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奎开商初字第 247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下午 13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龙龙、王芮芮: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王新才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奎民一初字第 1042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8 时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王继伟、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嘉永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奎开商初字第973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贾一迪、王林功、赵梅: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奎商初字第200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8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龙正、刘彦深、徐献花: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姜元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奎民三初字第 965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8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玉钗、吕志捷、马文富、陈元元、武进、张利利、刘军涛、赵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4)奎商初字第1628、1637、1638、(2015)奎开商初字第 25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婷、朱少雷、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 46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毛敬伟、丁桂芬、孙金业、张永芹、刘术国、乔光连、张希国、董建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4)奎商初字第 127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杜林娜、杜琳英: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梁洪旋诉被告杜林娜、第三人杜琳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奎商初字第 563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8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亚东、孙晓晶:本院受理蔡晓明诉李亚东、孙晓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决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金旭明、阿荣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本院受理徐桂花、王相英、翟慧玲、翟本瑞、翟慧珑诉金旭明、阿荣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决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于长治:本院受理原告刘爱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寒经民初字第 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经济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夏怀普: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亿润通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昌民初字第 22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邑市人民法院

    王德东、昌邑市永兴冷业食品加工厂、昌邑市源东纺织有限公司、王怀顺、于琛仕、杨永平、于洪涛、王占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商初字第 15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北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利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金孚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双龙兄弟劳保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永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利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高商初字第 143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新华支行及你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潍商初字第 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晓龙、范珊珊、陆德福、杜青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商初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秀美:本院受理刘建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齐立民初字第114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立案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齐河县人民法院

    叶圣保、樊素贞、王美玲:本院受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东商初字第53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明县人民法院

    李海琴、李福杰、柏秋霞:本院受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东商初字第49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明县人民法院

    李东起、刘春霞、李银贵、李连忠、胡得军、黄福强:本院受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商初字第 49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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