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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年11月19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245次
        
 


2015年11月19日

法院公告



    国生良:本院受理原告战京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莱州市人民法院沙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日照锦沛物资有限公司、日照汇远煤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日照锦沛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汇远煤炭有限公司、许杰、付琳进出口押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日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彦平、新泰市天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新汶营业部与被上诉人王水平、张彦平、新泰市天泉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日民一终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家忠:本院受理原告孙艳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照怡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山东新龙鼎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张涛、济宁银储置业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日开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德俊:本院受理原告张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尽京:本院受理原告孙洪军与被告王尽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莲民一初字第1828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泽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五莲县人民法院

    张善田、李璐:本院受理原告冯启权诉被告张善田、李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莲民一初字第16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天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五莲县人民法院

    秦佩合:本院受理原告田洪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巨峰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赵涛:本院受理陈兵诉你、庄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庄笑凯提起上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淄博朝安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伊茂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立中、高丽霞: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伟、高嘉靖: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利利: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与被告你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新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博山东方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上诉人淄博市博山区福山耐火材料厂与被上诉人张学花、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淄民一终字第552号民事裁定书。原审裁定驳回淄博市博山区福山耐火材料厂的起诉。上诉人淄博市博山区福山耐火材料厂上诉至本院,现本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越、王金凤、尚军、王玉萍、李传新、李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周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越、王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 000元、截止2015年6月21日的利息23924.45元及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其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被告尚军、王玉萍、李传新、李娟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越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周村立生纺织有限公司:上诉人刘乐梅、黄敏就(2015)周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姜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晓军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周商初字第388号、389号、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姜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53 800.00元、54000.00元、60 54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联谊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淄博金蚨典当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周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当金386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757630.68元;若被告不能清偿上述确定的债务,则拍卖被告名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1-1015863的房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债务。抵押物拍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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