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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年7月8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189次
        
 
2015年7月8日法 院 公 告

   耿庆林、闫炳英:本院执行的孙铭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诸执字第 885号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2014)诸民初字第50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公告费560元,共计15380元,由你们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刘建东:本院执行的徐左亮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诸执字第1328号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2013)诸贾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李百安、赵永芳:本院执行的赵绪国、王瑞江、任均友与李百安、赵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诸执恢字第307、308、309-1号执行裁定书及鲁富资评报字 [2015]第ZFY080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李百安、赵永芳所有的位于诸城市石桥子镇荆山前村村东的荆山油脂厂厂房及设备一宗。该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荆山油脂厂厂房及设备一宗的评估价值为674385元。如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将以674385元为拍卖底价,定于 2015年 9月10日上午10点选择拍卖机构,你应派人到场,若不到场不影响拍卖机构的选择,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军委、王海英: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栋与你们、马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王军委、王海英共同偿还原告王立栋借款20 000 元及至起诉之日的利息 2 088 元,共计 220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王军委、王海英共同偿还原告王立栋自2014年 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数额还清为止按约定日0.06% 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王立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4元,由原告王立栋负担300 元,由被告王军委、王海英共同负担554 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军委、王海英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昌城法庭领取(2015)诸昌民初字第33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54 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张心有,藏玉珍,管延桂,王治芹,丁兆德,胡希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8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5年 9月21日上午11 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管延桂,王治芹,张心有,藏玉珍,丁兆德,胡希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84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5年 9月21日上午10 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丁兆德,胡希彩,管延桂,王治芹,张心有,藏玉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8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5年 9月21日 9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于中升,杜颖,柳金祥,王玉芹,柳元,郑楠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829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5年 9月18日上午11 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柳元,郑楠楠,柳金祥,王玉芹,于中升,杜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828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5年 9月18日上午10 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柳金祥,王玉芹,柳元,郑楠楠,于中升,杜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827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5年 9月18日上午9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张路军,刘金玲,丁桂廷,张学香,丁孝轮,刘增森,水玉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8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2015年 9月15日 16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丁桂廷,张学香,丁孝轮,张路军,刘金玲,刘增森,水玉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8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2015年 9月15日 15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吴金玉,孟庆娟,王宁,张莉,吴春花,杜刚,吴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 8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5年 9月17日上午11 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宁,张莉,杜刚,吴春花,吴金玉,孟庆娟,吴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 8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5年 9月17日上午10 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吴春花,杜刚,吴金玉,孟庆娟,王宁,张莉,吴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 8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5年 9月17日上午9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曹立京,惠希芬,徐耀辉,邢春梅,李宝春,蒋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81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5年 9月16日 16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徐耀辉,邢春梅,曹立京,惠希芬,李宝春,蒋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81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5年 9月16日 15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钟明春,范瑞兰 ,钟宪彬,杨增宝,王菲菲,孙增明,李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 8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2015年 9月17日 16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杨增宝,王菲菲,钟明春,范瑞兰,钟宪彬,孙增明,李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 8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2015年 9月17日 15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张洪文,祝振玲,张洪昌,李丽,李瑞友,祝秀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 8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5年 9月23日 15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李瑞友,祝秀美,张洪文,祝振玲,张洪昌,李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 8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5年 9月23日 14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璩世江,孙连香,邵镇全,李忠丰,郑金英,孙丽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诸商初字第87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5年 9月17日 14点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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