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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年7月10日法 院 公 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520次
        
 
2015年7月10日法 院 公 告

邹城市旭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莱州市和丰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邹城市旭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莱州市莱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曲鹏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14)莱州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 993元,支付给原告自透支之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欠款利息、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76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任伟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14)莱州商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7 317.31元,支付给原告欠款利息、滞纳金、手续费 11 864.87元(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滞纳金另行计付,并承担诉讼费用1 490 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邱双尧:本院受理原告孙学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查找不到你的下落,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缺席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应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徐云龙、徐松华、徐绍成、王维民、邹梅庆、姜洪军、于洪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莱州商初字第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云龙、徐松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 万元及截止到2014年12月3日的借款利息 30361.05 元;二、被告徐云龙、徐松华付款同时,给付原告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以实际欠款额计算的借款利息;三、被告徐绍成、王维民、邹梅庆、姜洪军、于洪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255元,公告费860 元,共计7115元,由被告徐云龙、徐松华承担,被告徐绍成、王维民、邹梅庆、姜洪军、于洪军对此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徐广通、周希华、孙相永、徐风林、徐建友、于洪军、徐云龙: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莱州商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广通、周希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 万元及截止到2014年12月3日的借款利息 19842.45 元;二、被告徐广通、周希华付款同时,给付原告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以实际欠款额计算的借款利息;三、被告孙相永、徐风林、徐建友、于洪军、徐云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598元,公告费 860 元,共计5458元,由被告徐广通、周希华承担,被告孙相永、徐风林、徐建友、于洪军、徐云龙对此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孙庆刚:本院受理原告徐新升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徐松亮赔偿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78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莱州玉祥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莱州市寿山石业工艺有限公司、莱州金泰兴钢制容器有限公司、丁景平、丁景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曲建辉、唐浩亭: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唐萍、盛喜梅、曲建彬、唐俊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莱州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萍、曲建辉共同偿还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至2015年2月9日止的利息2642.68 元,共计 302642.68 元。二、被告唐萍、曲建辉付款的同时,共同给付原告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未付本金数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盛喜梅、曲建彬、唐俊婷、唐浩亭对以上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40元,公告费860元,共计6800元,由被告唐萍、曲建辉负担。被告盛喜梅、曲建彬、唐俊婷、唐浩亭对此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江伟涛:本院受理原告韩媛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李鑫龙、董姽妍:本院受理原告曹江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做出判决,判决你们偿还原告曹江浩借款11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郭家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张世君:原告张书昌、李春波、张克君、张克勋、张修九、李春梅、周同光、周同盼、王召国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的(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给付原告欠款2223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张书光:本院受理原告李振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莱州民初字第15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给付原告李振民欠款 1700 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刘开彦、程丽艳、孙晓刚: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侯俊江、张俊严、于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莱州商初字第1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开彦、程丽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 30 万元及至2014 年 12月 10 日的利息 33421.84 元,共计333421.84 元。二、被告刘开彦、程丽艳付款同时,给付原告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以实际欠款额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侯俊江、张俊严、于小强、孙晓刚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 6301元、公告费860元,共计7161元,由被告刘开彦、程丽艳负担,被告侯俊江、张俊严、于小强、孙晓刚对此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黄晓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孙旭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曲建辉、孙国胜:本院受理原告杨防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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